事关燃气!7月1日起施行
作者: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时间:2022-04-15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通告
第七十八号
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集会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燃气治理条例》,现予宣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日
小编就《内蒙古自治区燃气治理条例》
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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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解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通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接纳紧急步伐,实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凭据划定向燃气治理部分报告。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指垂┢坝Φ笔凳蓖ㄖ计没�,但不得在22时至越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效劳制度,规范效劳行为,并遵守下列划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效劳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效劳档案,依法处理、�;じ鋈诵畔�;
(三)对供应规模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效劳;
(四)经营燃气切合执法、规则和国家、自治区价格治理的有关划定;
(五)在业务受理场合公示业务流程、效劳项目、效劳允许、作业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宣布效劳受理及投诉电话;
(六)凭据划定标准收取用度,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不得有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效劳的收费行为;
(七)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宁静用气检查制度,按期免费对用户的用气场合、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和宁静用气进行宁静检查,作好纪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管道燃气经营者对非居民用户的宁静检查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的宁静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八)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燃气用户购置本单位或者指定的燃气设备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燃气用户委托本单位或者指定的装置单位装置燃气设备。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装置、使用不切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
(四)擅自装置、改装、拆除、损坏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宁静的装饰装修运动;
(六)在不具备宁静条件的场合使用、贮存燃气;
(七)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装置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接纳其他方法盗用燃气;
(八)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九)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安排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
(十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民用建筑内安排瓶装燃气设施和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十二)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十三)自行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识、识别标识,拆修瓶阀、附件;
(十四)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缺乏格或者报废气瓶;
(十五)购置和使用不法充装、不法经营的瓶装燃气;
(十六)执法、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效劳向燃气经营者盘问,可以向有关部分或者组织投诉。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盘问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回复;有关部分和组织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对不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燃气效劳费,燃气用户有权拒缴。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题目:《事关燃气!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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